【内容导航】 分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知识点】分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依据:总局〔〕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4月1日起和实际执行政策不符)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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