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自建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回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这样导致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是有差异的,可能导致税会差异。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发生支出包括材料(设备)的购置与安装、建筑施工支出、人工费用支出、借款费用资本化等。由于包含的内容较多,因此在会计和税务方面是最容易产生差异的。会计上限制较少——只强调必要支出;而税务上限制较多,所有的支出强调必须满足税法的规定才能作为计税基础。】
这里因为,会计准则并没有将预定可使用状态等同于工程的竣工结算,有可能存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并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对此,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举例:甲企业自行建造一固定资产,12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为1000万元,也就是以1000万元暂估入账,残值估计为0,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暂估入账到完工结算时间1年,即到竣工结算时已计提折旧100万元,12月30日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调整固定资产成本为1200万元。
甲企业在计提的折旧是100万元,到应该计提的折旧=(1200-100)÷(10-1)=122.22(万元)。 但是税法上在不计提折旧,在应计提折旧=1200÷10=120(万元),所以会出现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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