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考点:定金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05 20:49:57

【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担保 

【知识点】定金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在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