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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18 11:29:29

【知识点】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解释】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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