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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拾得遗失物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29 15:51:11

【知识点】拾得遗失物 

【解释】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1.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3.遗失物的转让 

(1)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 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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