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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抵押物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26 16:01:22

【知识点】抵押物 

1.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房地一体原则 

(1)城市房地产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 

①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解释】(1)城市房地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2)农村集体土地: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3.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缩小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范围,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外,只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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