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其他综合收益(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损失金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2.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如债券投资),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会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产减值损失
3.可供出售权益工具(股票投资)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转回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另外,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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