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付款请求权
1.提示人
持有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受委托收取票款的代理人,有权提示付款。
2.被提示人
(1)银行汇票主要用于异地结算,通常由代理付款人付款;
(2)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通常应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3)商业承兑汇票,一般由付款人(承兑人)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付款人;
(4)本票的出票人是最终的票据责任人,持票人应当向出票人提示付款;
(5)支票向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3.提示付款时,提示人除提交票据外,还应提供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非因背书转让取得票据权利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票据权利。
4.付款提示期间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2)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5.逾期提示付款
(1)汇票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但应在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内行使)。
(2)本票、支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对出票人的权利也应在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内行使)。
6.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1)收到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当审查票据权利的真实性和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
(2)对于票据权利的真实性,付款人原则上仅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即立足于对票据上各项形式要件(如记载事项、背书连续等)的审查。
(3)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付款人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7.签收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8.付款人对票据权利人付款的,全体票据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9.错误付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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