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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0-26 09:25:57

【内容导航】 (一)纳税义务人(谁受益,谁纳税) (二)征税范围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七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的内容 

【高频考点】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谁受益,谁纳税)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受益人)为纳税人。

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非出典人) 

【解释】房屋出典区别于房屋出租行为,二者纳税人不同。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如企业无租使用政府机构办公楼用于办公) 

(二)征税范围 

1.什么是房产 

房产的定义: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则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相当于仓库的商品),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解释】商品房是否征税,关键看是否获得持有环节的收益 

3.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四大区征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一样。 

【解释】房产税的征税对象-经营性房屋。(上海、重庆试点除外,教材未列举) 房屋持有期间,获得收益的两个途径: 

1.对经营性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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