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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债权人会议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0-31 02:38:22

【高频考点】债权人会议 

1.组成 

(1)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2)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3)列席人员 

债权人会议的列席人员是指不属于会议正式成员,无表决权,为协助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因履行法定义务或职务义务而参加会议的人员。 

2.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3.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非由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担任的);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4.表决权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3)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的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4)职工债权人的表决权 

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通常没有表决权;但如存在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及时优先受偿,或是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影响其清偿、 就业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下,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5.决议规则 

(1)和解协议的表决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 

(3)一般事项的表决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6.决议的撤销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7.债权人会议僵局 

(1)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8.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委员会为破产程序中的选设机关。 

(2)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 

(3)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一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4)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原则上应为奇数,最多不超过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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