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税基本规定
要素 |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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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基本规定 |
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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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 |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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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
(1)征税对象范围:房产 (2)开征区域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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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1.2%的规定税率 |
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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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的规定税率 |
出租非居住的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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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的优惠税率 |
(1)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出租后用途)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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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强调“次月”——取证、使用、交付、建成、验收的次月。只有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是从“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 3.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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