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 |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 (2)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3)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
留置权的实现 |
(1)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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