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税的税率
(一)消费税税率的基本形式
应税项目 |
税率形式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定额税率 |
白酒;卷烟 |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计税 |
除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以外的其他各项应税消费品 |
比例税率 |
(二)按照最高税率征税的特殊情况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或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其中最高税率征税。
(三)烟的适用税率
税目 |
税率 |
|||
烟 |
1.卷烟 |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
(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标准条以上(含70元) |
56%加0.003元/支 |
(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标准条以下 |
36%加0.003元/支 |
|||
商业批发环节 |
11%加0.005元/支 |
|||
2.雪茄烟 |
36% |
|||
3.烟丝 |
30% |
(四)酒的适用税率
1.白酒同时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主要把握千克(公斤)、吨与斤等不同计量标准的换算:
计量单位 |
500克或500毫升或斤 |
1千克(1000克) |
1吨(1000千克) |
单位税额 |
0.5元 |
1元 |
1000元 |
2.啤酒分为甲类和乙类,分别适用250元/吨和220元/吨的税率。甲类与乙类的分类标准:
啤酒的分类 |
分类标准 |
适用定额税率 |
甲类 |
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和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 |
250元/吨 |
乙类 |
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和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 |
220元/吨 |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适用税率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适用税率及纳税环节的规定见下表:
分类及规定 |
税率 |
纳税环节 |
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
5% |
零售环节 |
与金、银和金基、银基、钻石、铂金无关的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
10% |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
(六)小汽车的适用税率
2016年12月1日起,“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小汽车 |
出厂环节税率 |
零售环节税率 |
|
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的小汽车 |
乘用车 |
1%~40% |
不缴纳消费税 |
中轻型商用客车 |
5% |
||
超豪华小汽车 (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 |
乘用车 |
1%~40% |
10% |
中轻型商用客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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