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项目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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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纳税人 |
生产(含视为生产行为)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自产销售 |
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
自产自用 |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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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进口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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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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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超豪华小汽车、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
(1)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2)生产、进口和批发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不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在零售时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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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人(卷烟批发商)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卷烟批发商)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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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超豪华小汽车;金、银、钻、铂金) (5)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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