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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B卷)试题及答案解析案例题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04-24 03:19:41

案例分析题 

【案例1】2011年10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走,不知去向。A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12年1月,A公司所欠B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A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12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异议;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A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11年7月1日,C公司向银行借款5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C公司尚欠银行借款本息40万元。银行已向A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40万元担保债权。 

(2)2011年8月3日,D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塑料薄膜,尚欠15万元货款未付。A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13万元。2012年3月5日,D公司以5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A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15万元货款中的13万元。 

(3)2011年9月30日,A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12年3月上旬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12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9日获悉A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A公司。 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债权人甲提出,A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乙提出,A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C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货款。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A公司,构成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要求: (1)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异议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依据何在? 

(2)债权人甲主张银行无权申报债权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债权人乙关于A公司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债权人丙关于D公司无权进行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1参考答案】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债权人甲关于银行无权申报债权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可将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因此,银行有权就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进行申报。 

(3)债权人乙关于A公司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不成立。因为,如果允许A公司行使先诉抗辩权,银行就必须待债务到期后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C公司求偿;待银行确定不能从C公司获得清偿,再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A公司的破产财产可能已经分配完毕,从而变相免除了A公司的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丙关于D公司无权进行债务抵销的主张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5)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买受人的破产案件受理时,只要货物尚在运途之中,且价款尚未付清,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可发生取回法律效力。 

【案例2】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某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偿还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后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 D与E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纠纷期间,E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负责人知悉D与E之间存在工程纠纷,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E公司之关联企业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G公司就E公司对F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G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遂向C、D、E、G公司追索。 

要求: (1)C公司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2)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3)D公司能否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5)G公司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2参考答案】 

(1)C公司不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由于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2)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或答: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D公司可以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F公司明知D公司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却仍然接受汇票,故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其前手E公司。(或答:F公司明知D公司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却仍然接受汇票,故D公司可以基于该抗辩事由拒绝向其承担票据责任。) 

(4)F公司不能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办理票据保证手续时,应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G公司未在票据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其行为不构成票据保证,G公司不属于票据债务人,故F公司不能向其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5)G公司应当向F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尽管G公司不存在票据上的保证责任,但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责任的规定。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E公司不履行债务时,G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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