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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法定减免税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02 05:19:13

【知识点】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

无须纳税人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明确规定,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免征关税。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7)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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