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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02 22:29:29

【知识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

(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3)《买卖合同解释》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①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②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适用定金罚则

(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2)《买卖合同解释》中关于定金的规定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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