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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抵押权_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03 20:07:48

【例题】 陈某向贺某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张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陈某同时以其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陈某未按期还款,贺某拟放弃对陈某房屋的抵押权,张某对此表示反对。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 

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D 

【知识点】抵押权 答案解析: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原因分析:D选项,只要是债务人(陈某)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的,无论担保主债权的全部还是部分,债权人(贺某)都要首先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若债权人(贺某)放弃这部分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张某)在该(贺某放弃的部分)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案中,贺某拟放弃对陈某房屋的抵押权,如果房屋价值是80万元,张某的保证责任100万元-80万元=20万元。 

【问题】“对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承担民事责任”分别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具体承担什么内容? 

【答疑】 1.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要件,只是满足其构成要件的一项而已,所以并不是只要是“善意第三人”就能善意取得。 2.您要清楚的理解一下,并不是只要有“善意第三人”出现,就出现善意取得的问题,他两不是如影相随的,在别的法律规范中也会涉及“善意第三人”的问题,且规则与“善意取得”不一样。 3.善意取得的善意第三人,在质的的要求上,(1)主观上,不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2)受让人对不知“无重大过失”;(3)善意的时点,受让人须于已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者交付动产之前为善意。 4.对的,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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