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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04 00:42:47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法定原则 

【解释1】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解释2】《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解释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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