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10 10:52:06

【高频考点】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按“别除权”处理;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3)其他债权按下列顺序处理 

①职工劳动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提示】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提示】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税款滞纳金(主观题必背) 

(1)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2)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3.商业银行破产 

(1)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2)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4.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 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5.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6.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中的特殊问题 

(1)无法通知且无法直接交付,或者经通知债权人未受领也无法直接交付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按照诉讼或者仲裁结果处理。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