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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标的物的检验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10 15:59:12

【知识点】标的物的检验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 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解释1】“2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在超过合理期间或者2年期间后,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2】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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