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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法定解除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19 11:27:24

【知识点】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释1】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权。 

【解释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释1】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解除权的产生,此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之一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延迟履行的债务不强调必须是“主要”债务,也不需要“催告”程序。 

【解释2】因当事人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5)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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