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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题: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11 07:24:57

单项选择题 

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一个法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股东会 C.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债权人不能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相混同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1)选项AC: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该规定不适用于“法人”;(2)选项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3)选项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非债权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 )。 

A.由董事会选举 B.由监事会选举 C.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D.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答案】C 

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答案】B 

【解析】(1)选项A: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2)选项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3)选项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4、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B.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合并事项 C.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D.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答案】A 

【解析】(1)选项B: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2)选项C: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选项D: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5、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确定投资权益的归属时,应当依据( )。 

A.股东名册的记载 B.其他股东的过半数意见 C.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D.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 

【答案】C 

【解析】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6、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无须办理的事项是( )。 

A.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B.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C.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的决议 D.申请变更工商登记 

【答案】C 

7、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甲、乙、丙三名股东,因甲无法偿还个人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拟依强制执行程序变卖其股权偿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当征得乙、丙同意,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B.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人民法院应当征得公司及乙、丙同意,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D.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丙,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B 

8、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杨某与张某拟以120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 C.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60万元出资 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 

【答案】C 

9、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出资人甲以不享有处分权的机床出资,如果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丙公司有权主张该机床的所有权。因此,甲的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10、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答案】C 

【解析】(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考生应清楚的是,股东资格自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取得,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是股东资格的取得要件;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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