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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28 14:47:15

【高频考点】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的确定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2)没有约定 

①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3)约定不明 

①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2.保证责任的确定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2)“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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