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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履行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06 10:41:47

【知识点】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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