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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抵销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06 11:13:00

【知识点】抵销 

1.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解释】合同标的物分为四类:(1)有形财产;(2)无形财产;(3)劳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4)工作成果(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 

2.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3)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4)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6)不得抵销的债务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 

②根据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③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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