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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_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08-20 00:57:34
【内容导航】 契税法 【所属章节】 第十章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知识点】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7.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8.与个人有关的契税优惠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面积≤90平方米 减按1%税率
面积>90平方米 减按1.5%税率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不含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住房) 面积≤90平方米 减按1%税率
面积>90平方米 减按2%税率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5.企业破产
情形 税收政策
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 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依法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 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减半征契税
6.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新增)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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