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7.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8.与个人有关的契税优惠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 面积≤90平方米 | 减按1%税率 |
面积>90平方米 | 减按1.5%税率 | |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不含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住房) | 面积≤90平方米 | 减按1%税率 |
面积>90平方米 | 减按2%税率 |
情形 | 税收政策 | |
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 | 免征契税 | |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依法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 | 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 |
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 减半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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