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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之一视同发生应税行为_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27 15:51:31
【知识点】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之一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之一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二、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三、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九、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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