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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13 01:49:22

【知识点】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一)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并非必须采取的措施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失票人完全可以不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起诉。 

(2)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3.临时措施 

直接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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