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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债务人财产界定的基本规则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14 15:44:31

【高频考点】债务人财产界定的基本规则 

1.界定时点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表现形态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3.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4.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5.共有财产VS债务人财产 

(1)表现形态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是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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