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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适用税率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四)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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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章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
【高频考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几个特殊规定:
①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仍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基本规定是收入全额计税。
(2)特殊规定:自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10%);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上述政策执行。
2.关于“次”的规定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适用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储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四)其他规定
1.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