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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建设合同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9-09 01:59:52
提问: 建设合同
老师好,请问:无效合同中有:“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P114,又说:“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据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两处不是不矛盾呀?我怎么不明白到底可不可以借资质,借资质前面说可以参照合同请求支付工程款,后面双说是非法所得需被收缴,应该怎么理解这两句话,请老师指教,谢谢!
回答:
这两处时并不矛盾的。只是针对合同无效后处理方式的不同
(1)无效合同的界定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无效合同的处理
①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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