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基本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特点 ①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②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③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提示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提示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提示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如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解释】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区别 | 诉讼时效 | 除斥期间 |
适用对象 | 债权请求权 | 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 |
援用主体 | 由当事人主张后,法院才能审查,法院不主动援用 | 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
法律效力 |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实体权利不消灭 |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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