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满足独立性的总体要求 满足独立性的具体要求 针对获知违反独立性的应对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所有需要的人员获取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书面确认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防范关系密切产生的不利影响
【所属章节】 第二十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
【知识点】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一、满足独立性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雇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规定的独立性。
二、满足独立性的具体要求
(1)项目合伙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和关系,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行动。
(3)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
三、针对获知违反独立性的应对措施
(1)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将识别出的违反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合伙人,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
(3)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受独立性约束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所采取的行动,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所有需要的人员获取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书面确认函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当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执行部分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考虑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2)书面确认函既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防范关系密切产生的不利影响
(1)明确标准,以确定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项鉴证业务时,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2)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届满时轮换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以及受轮换要求约束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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