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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知识点】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
1.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者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2.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3.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境内公司应向商务部申报。
4.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5.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融资收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
(1)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
(2)在境内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3)并购境内企业。
6.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利润或者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以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后结汇。
7.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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