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函证发出方式控制
【所属章节】 第三章-审计证据
【知识点】函证发出方式控制
函证发出方式
(1)邮寄
为避免询证函被拦截、篡改等舞弊风险,在邮寄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核实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被询证者的联系方式后,不使用被审计单位本身的邮寄设施,而是独立寄发询证函。
(2)跟函
跟函是指注册会计师独自或在被审计单位员工的陪伴下亲自将询证函送至被询证者,在被询证者核对并确认回函后,亲自将回函带回的方式。
如认为跟函方式能够获取可靠信息,可以采取该方式发送并收回询证函。
如被询证者同意注册会计师独自前往被询证者执行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独自前往。
如跟函时需被审计单位员工陪伴,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
在我国目前的实务操作中,邮寄和跟函方式更为常见。
(3)电子方式
选择通过电子方式发送询证函,在发函前可以基于对特定询证方式所存在风险的评估,考虑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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