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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战略》知识点:企业内部控制审计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8 16:31:18

【知识点】企业内部控制审计 

(一)内部控制的审计要求 

我国在2008年发布的《基本规范》中除了要求企业为其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外,还要求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聘请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规范及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布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企业可聘请专业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应注意的是《内控规范》中表明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评价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因此,管理层应在决策上注意有关规定及作出适当的安排。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角色 

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的财务报表的年末日为12月31日,通常此日也会定为基准日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审计指引》中重申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而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要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并提供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审计指引》以及其他有关的审计准则的要求,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评价控制缺陷,从而整合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注册会计师会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将会在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

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以同时实现下列目标: 

1.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 

2.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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