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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24 09:45:40

【知识点】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 

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上述4项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相关链接】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注意辨析】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处理规则的差异

损失标的 进项税处理规则
不动产在建工程 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使用中的不动产 用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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