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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承诺内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8-30 19:20:50
【知识点】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
A.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函后,随即又发出一份函件表示收回承诺,两封函件同时到达要约人
B.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正常情形下可如期到达要约人,但因连日暴雨致道路冲毁,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后未作任何表示
C.受要约人发出表示承诺的函件时已超过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后未作任何表示
D.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回函表示:“若价格下调5%,我司即与贵司订立合同”
【答案】B
【解析】(1)选项A:受要约人依法撤回了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该承诺并未生效;(2)选项B: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3)选项C: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4)选项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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