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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考点:合同的订立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05 14:11:50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订立 

【知识点】合同的订立 

1.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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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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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的撤回 

①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②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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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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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诺期限 

(1)承诺期限的起算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①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②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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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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