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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知识点】免征与减征优惠
免征与减征优惠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转让的范围
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3.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
注意:根据技术转让所得,而非收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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