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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会计《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知识点_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3-04-13 17:06:45

【知识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1)以登记生效为原则

①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教材未收录)

(2)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3)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1)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①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不动产物权的,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属于法律确认保护的物权人)。

②若其拟进一步处分上述不动产物权,则需要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处理,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2)情形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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