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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会计《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知识点_占有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3-04-13 17:06:08

【知识点】占有

1.占有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

典型例子

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

有权占有

基于各种物权或债权的占有

无权占有

抢夺人对于赃物的占有

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为有占有的权源

善意占有

继承误以为是遗产的财产而占有该财产

恶意占有

对盗窃物的占有

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

自主占有

(1)买卖中对动产标的物的移转占有

(2)盗窃者对于所盗赃物的占有

他主占有

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质权人等对标的物的占有

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其物

直接占有

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对物的占有

间接占有

出质人、出租人等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物的占有

2.恶意占有人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3.占有保护请求权

(1)种类

①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②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③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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