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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考点:关税的强制执行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19 13:49:09

关税的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

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清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关税的退还、补征和追征 

(一)关税的退还 

1.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2.纳税人发现的,应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可造成关税退还的四类情形: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4)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二)关税补征和追征 

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 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海关发现的,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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