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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_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设立责任、股东出资、股东资格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31 14: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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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设立责任、股东出资、股东资格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设立责任、股东出资、股东资格

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设立责任、股东出资、股东资格

第二节  公司设立

【考点1】公司设立登记(掌握)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方式设立

①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非缴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②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方式设立

①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剩余股份由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

②发起人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③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发起人应当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④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公告。

⑤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对有关事项作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⑥创立大会通过后,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考点2】公司设立责任(掌握)

1.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公司、他人损害)

对公司造成损害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他人造成损害

公司

成立

可以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追偿】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公司

未成立

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合同责任

谁的名义签订合同

原则

例外

发起人

名义

个人

承担

公司承担: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公司名义

公司

承担

个人承担: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恶意)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3.公司未设立责任(筹办阶段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如何负担)

外部

责任

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内部

责任

(1)部分发起人依照规定承担责任后,可以请求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三节  公司股东

【考点1】股东出资(掌握)

一、出资方式

可以

出资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禁止

出资

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出资责任

(一)种类

虚假

出资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不出资

不足额出资

不按期出资

出资

不实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已作实际交付,但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抽逃

出资

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具体规定

1.虚假出资、不实出资

(1)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不能直接抽回出资)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2)非货币财产出资

①出资时未依法评估(先评估,后认定)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②出资时正常,但事后贬值(原则上不影响尽到出资义务的认定)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出资——未交付/未过户

已交付+未过户

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权属变更手续办理后,其股东权利行使,自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为准

未交付+已过户

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④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⑤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认定。

2.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例如,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三) 具体责任承担

1.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补足

责任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补足出资本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违约

责任

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权利

限制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股东

资格

解除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发起人股东(设立阶段)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公司的董、高(增资阶段)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监事无关)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责任,有多少错承担多少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1)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与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相似:抽逃出资的股东应承担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限制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甚至按照规定将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

(2)主要区别在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2】股东资格(掌握)

1.股东资格取得

(1)原始取得:向公司出资。

(2)增资取得:增资时认缴出资。

(3)继受取得:通过转让、赠与、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取得。

2.资格证明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发起人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

(2)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3)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公司死】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股东死】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股权没】

(4)股权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没】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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