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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力、章程、资本、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及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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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公司能力、章程、资本、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及其种类
公司能力、章程、资本、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及其种类
第一节 公司法基础
【考点1】公司及其种类(了解)
1.公司的特征(2020年新增)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是依法成立、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具有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设立公司的目的和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
(3)公司具有社团性。公司是社团组织,是以人为成员而组成的社团。公司的社团性表现为它通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通过产权的多元化实现股东间的利益制衡。
2.公司的分类(2020年新增)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 |
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
两合公司 |
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由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
(2)以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 |
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子公司 |
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
(3)以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 (本公司) |
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
分公司 |
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结果、债务均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
(4)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 |
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的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 |
资合公司 |
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
人合兼资合公司 |
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的个人信用和公司的资本规模,兼有上述两类公司的特点 |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本国公司 |
国籍隶属于本国的公司。凡是依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为我国的本国公司,而无论其资本构成是否有外资成分 |
外国公司 |
国籍隶属于外国的公司。凡依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设立的公司,即为外国公司 |
跨国公司 |
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投资企业,从事国际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
【考点2】公司能力(了解)
1.公司的权利能力
(1)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终于终止即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之日。
(2)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
确定 |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
修改 |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该办理变更登记 |
批准 |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应依法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
超越经营范围 |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并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
2.公司的行为能力
(1)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范围和内容也和权利能力一致。
(2)公司的行为能力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现。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3)公司对外投资能力的限制
①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
①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公司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②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③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总结】
主体 |
程序 |
限额 |
对内担保(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 |
股决议、出席、其他、表决权、过半数(>1/2) |
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投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对外担保(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担保) |
章定→董、 股决议 |
|
对外投资 |
【考点3】公司章程(熟悉)
1.要求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赖以设立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2.章程的制定主体
公司类型 |
制定主体 |
|
有限责任公司 |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
由股东共同制定,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由股东制定 |
|
国有独资公司 |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股份有限公司 |
发起方式设立 |
由发起人制定 |
募集方式设立 |
由发起人制订,经创立大会通过 |
3.章程的变更
(1)变更程序
①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无权)。
②决议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 |
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股份有限公司 |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2)变更登记
章程变更涉及登记事项 |
公司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章程变更未涉及登记事项 |
有关“股东出资额或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的规定未涉及登记事项的,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
4.公司章程的约束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不包括实际控制人)。
【提示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提示2】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内部规章,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考点4】公司资本(掌握)
一、公司资本种类
注册资本 |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认缴的出资额 |
实缴资本 (实收资本) |
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
授权资本 |
公司根据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 |
认缴资本 |
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 |
认购资本 |
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 |
待缴资本 |
股东已经认缴但还未缴纳的资本 |
二、注册资本
1.具体规定(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类型 |
注册资本 |
|
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
股份有限公司 |
发起设立 |
①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
募集设立 |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
2.注册资本要求(另有规定除外)
缴纳时间 |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
缴纳形式 |
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
最低限额 |
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
验资 |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但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
【考点5】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熟悉)
1.《公司法》的规定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人格混同的认定(2020年新增)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上述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3.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2020年新增)
(1)一般情况下,公司的人格否认指的是纵向否定,即否认公司人格,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则是公司人格的横向否定,即对控股股东控制下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相互否定人格,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①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②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③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④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⑤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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