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留置权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04 14:19:40

1.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能够符合此条件的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2.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2)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孳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 

3.留置权的行使 

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 

【例题1·多选题】根据担保法理论,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且其成立需要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有(  )。 

A.动产抵押 

B.不动产抵押 

C.动产质押 

D.权利质押 

E.留置 

【答案】AB 【解析】(1)“成立需要当事人约定”即约定产生的担保,排除选项E;(2)质押必须转移占有,排除选项CD。 

【例题2·单选题】根据《担保法》,无需当事人约定而依法可以直接采用的担保方式是(  )。 

A.保证 

B.定金 

C.质押 

D.留置 

【答案】D 【解析】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约定。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