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审计目标
1. 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存在的。
2. 所有应当记录的长期股权投资均已记录。二、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审计程序
1. 获取或编制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2. 对长期股权投资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1)子公司
案例:XYZ公司2019年报审计项目,XYZ公司对一家子公司甲的持股比例为年初49%、期末40%,其余为员工持股。
技术咨询结论“持股比例49%虽然未超过半数,但其相比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而言仍属于第一大股东,且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属于唯一原材料供应商,能够在相当大程度上利用其提供原材料的定价影响其可变回报,故XYZ公司应当将该甲公司作为子公司并纳入合并范围。”,但XYZ公司2019年报对甲公司实际却按权益法核算,与技术咨询结论不符。审计底稿中未见相关依据及判断过程记录。
2. 对子公司或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未取得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也未对未审报表实施适当的审计或审阅程序。
3. 报告期被审计单位和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有购销业务且有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被审计单位确认投资收益时没有考虑将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予以抵销。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21修订)》第十三条,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4. 取得或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
(1)对新增长期股权投资未检查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资料。
(2)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合并日或购买日的判断没有审计留痕。
(3)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合并日或购买日的判断错误。
(4)一揽子交易的判断不合理,审计证据不充分。
(5)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未取得转让协议,未取得或未判断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审计证据。
案例:2022年,深圳证监局对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的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对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不到位
(1)未收集充分的证据支持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未充分关注两次收购浙江创联股权作价的差异。
在2021年报审计中,该所未充分收集公司对浙江创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创联)的两次收购构成一揽子交易的审计证据,未进一步分析并记录作出一揽子交易判断与收集相应审计证据的关系,即认可了公司对浙江创联的两次收购构成一揽子交易的判断;
未对两次收购浙江创联股权作价的明显差异进行关注,审慎评估第二次收购的公允价值,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性判断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
案例:2020年,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对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子公司事项审计时,未取得评估报告、股权变更手续等相关资料。
分析:转让子公司股权这一类业务,需要执行以下程序:
(1)取得并判断母公司对子公司丧失控制权的时点的证据。如:股权变更手续等。
(2)取得并判断转让子公司股权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证据。如:子公司评估报告、股权转让协议等。
(3)转让子公司股权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 长期股权投资审计时利用专家工作程序不到位。
案例:2020年,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对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子公司事项审计时,未取得评估报告、股权变更手续等相关资料。
未恰当利用专家工作
该所对罗顿发展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余额执行审计程序时,直接利用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信)的评估结果。截至出具审计报告时,中广信尚未出具正式评估报告,该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评价中广信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未充分了解中广信的专长领域,也未评价中广信的工作结果。
6. 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未取得公允价值的数据来源。
案例:ABC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张某对某公司2019年报审计的投资自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对转换日某公司公允价值确定未取得证据。
7. 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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