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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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情形 |
1、是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股份表决权可以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根据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可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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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购人的限制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且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五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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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1、甲乙两个投资者均为法人 ①甲受乙控制或乙受甲控制或被同一主体控制 ②其中一方可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 ③甲乙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④甲的董监高同时在乙中担任董监高 ⑤乙为甲取得股份提供融资安排且乙非银行机构 其实就是控制、重大影响、联营三种,加上两个公司有着相同的董监高再加上提供融资安排(非银行) 2、甲是法人、乙是个人 ①乙是甲持股30%以上的大股东或董监高 ②乙是甲持股30%以上的大股东的亲属或董监高的亲属 ③乙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或董监高亲属,甲是乙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④乙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或员工,甲是上市公司控制或委托的法人 注意区分③④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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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权益披露 |
持有5% |
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上述期限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加减5% |
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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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减1% |
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公告(没有买卖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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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交易 |
违反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买入后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权不得行使表决权。 |
●是否要发出要约?
● 免于发出要约
1、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①是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②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以上两种情形下,收购人本身还是想增持的
2、免于发出要约
①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超过30%的。
②股东大会批准以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导致权益超过30%的。
③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超过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④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此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⑤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⑥金融机构因业务导致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和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⑦因继承原因导致拥有权益的股份超30%。
⑧因履行“约定回购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股份导致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超30%,并且能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⑨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拥有权益的股份超30%。
以上情况都是收购人本身很无辜,莫名其妙就超30%了
● 要约收购
项目 |
内容 |
要约类型 |
1、部分要约 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增持上市公司部分股份。收购期限届满,预受要约股份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的,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2、全面要约 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必须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
预定收购比例 |
要约方式收购的,其预定收购比例不得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
收购期限 |
1、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期限届满前15日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除外。 2、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回撤其对要约的接受。 |
要约价格 |
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
其他事项 |
1、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2、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3、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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