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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_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7-07 14: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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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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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一)概述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
2.企业产权转让,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3.企业增资,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4.企业资产转让,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二)企业产权的公开转让
1.审批
(1)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2.信息披露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3.受让方的确定
(1)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①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②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2)产生意向受让方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转让价格的确定
(1)转让底价
①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②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2)成交价格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3)付款期限
①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②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企业公开增资
1.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信息披露
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四)企业资产公开转让
1.审批
(1)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2)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2.信息披露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1)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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